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82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日本國立研究開發法人物質材料研究機構的訴訟請求。至此,“發光元件和照明器具”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即告一段落。
判決指出,人民法院應當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所理解的通常含義,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權利要求的用語在說明書及附圖中有明確定義或者說明的,按照其界定。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結合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常采用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工具書、教科書、國家或者行業技術標準等界定。國立研究機構在涉案專利說明書中關于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的概念有明確定義的情況下,主張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是以釔鋁石榴石為發光材料基質的多種熒光體的總稱為本領域公知常識,且為涉案專利中關于釔鋁石榴石系熒光體的概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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