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見稿)》,同時就該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見。本輪的專利審查指南修改一共征求過三次意見,分別于2020年11月10日、2021年8月3日發布兩次意見征求通知,本次為第三次征求意見。對于本次修改有意見或建議的單位或人士,可以在2022年12月15日之前提出意見。
《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方案涉及援引加入的具體規定、優先權的修改或改正、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的判斷、實用新型初審過程中的明顯創造性審查、無效中口頭審理的形式、公民代理的限制、無效中權利要求修改的限制、新增不予受理的情形,關于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一些具體規定等。
關于專利無效程序的實質性修改,下面進行具體介紹:
(1)關于公民代理。在以前的無效審理程序中,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非專利代理師)可以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席口頭審理,按照修改后的審查指南,單純的律師將不可以出席口頭審理,有專利代理執業證的律師可以以專利代理師的身份出席口頭審理。另外,公司的員工可以憑借社保記錄以及工資證明等出席口頭審理。
(2)專利權屬糾紛與無效審查。按照以往的無效審理,涉案專利涉及專利權屬糾紛時,一方當事人往往會據此請求中止無效審理。在本次修改后,當事人請求中止審理的,無效審查程序可以不中止,權屬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參加無效宣告程序。權屬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突出意見,供合議組在無效審查中參考。該項內容的修改,可能是針對以往無效審查程序中一方當事人為了拖延無效的審查,“產生”一些可能并不存在的專利權權屬糾紛而導致無效審理周期過長的現象。
(3)專利修改方式的限定。在無效程序中,對權利要求的修改進一步明確了權利要求的修改應當針對無效宣告理由或者合議組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根據該規定,如果修改與無效理由無關,合議組也并未指出相應的缺陷,則即便獨立權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屬于進一步限定,則可能其他的修改可能并不會被合議組考慮和接受。
(4) 涉及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審查的特殊規定。此部分內容針對涉及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為根據法律修改新增的內容。
(5)口頭審理的主持和進行。在以往的規定,口審審理的合議組成員均應出席口審審理,并明確有合議組組長主持。但是在實踐中,也經常發生由主審員主持的情形。在本次的修改方案中,主審員可以主持審理的調查。而且,以后也可能出現主審員一個人進行口頭審理的情形。
以上為涉及專利無效的修改內容。關于具體的修改對照和其他修改內容,可以參見附件。
對于修改希望提出意見的單位和人士,可以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在2022年12月15日之前提出意見和建議。
1. 電子郵件:tiaofasi@cnipa.gov.cn
2. 傳真:010-62083681
3. 信函: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審查政策處 郵編100088(請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審查指南”)